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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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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0]第113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0-6-2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业以晋财税字(2000)20号文转发各地。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个通知中的精神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办法”第五条,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发票的取得,凡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凭证。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凡按有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二、“办法”第六条,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报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三、“办法”第十条,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除按“办法”提交有关资料外,凡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还应由地、市以上(含地市一级)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具产业认定证明。四、关于“办法”中所列的3个附表可由各地、市按所要求的格式自行印制。二000年六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二000年五月十八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备的。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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