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 查看正文



    文号: 晋国税函[2002]第28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2-7-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5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七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6月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 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希腊:1. 个人所得税;2. 法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希腊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第三条一般定义一、 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希腊或者中国;(二)希腊共和国一语包括希腊共和国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希腊共和国为勘探、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之目的,享有主权权利的部分的海域、地中海以下的海床和底土;(三)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希腊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希腊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中国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缔约国税法适用的含义应优先于该国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含义。第四条 居民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本用语也包括该国或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仅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