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5日 云地税发[1996]34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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