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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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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发[2003]第192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11-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管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OO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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