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3日 市地税发[1998]32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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