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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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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16日 榕地税政一[1999]137号



      由你们报来有关物业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

    [1997]1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6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54号)精神,对福州

    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16个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与代理业务

    有关的代收代付费用(见附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

    业锐。表中所列准予扣除的费用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事先经征收税务机关允许使用的

    票据。

      此复。



    附:准予扣除的代收代付费用项目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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