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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税流便字[1994]第5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4-5-9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对文中几处失误更正如下:1、省局晋税流发(1994)42号第三条:晋税流发(1994)第21号应更改为晋税流发(1994)第20号。2、 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肉禽蛋奶类”中的“各种散装散奶”改为“各种散装鲜奶”,“各种散奶”改为“各种鲜奶”。第3款中“根据当地实行情况”改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特此更正。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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