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税进发[1994]第3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7-4 大同、太原市税务局:接省经贸厅(94)晋外经贸进出口字第354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第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所属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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