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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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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6日 鲁地税征字[1998]第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有的发票承印企业开始采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这对发票监制

    章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省局根据我省

    实际,对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监制章印刷版主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监制章PS印刷版

    和树脂印刷版。发票监制章印刷版视同发票监制章,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和使用。

      二、发票承印企业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必须先报经省地方税务局

    批准,然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印制通知书,方可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

    并印制发票。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与管理,对制成的

    监制章印刷版实行统一保管,监督承印企业领取使用;对已经作废的监制章印刷版

    以及在制作过程中拼制的复制版、带有监制章图案的废料和边角余料要及时进行监

    销。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发

    票监制章印刷版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保管、发放、

    使用和缴销工作。

      五、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

    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

    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造和使用发票

    监制章印刷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1997年底以前已经作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应

    于1998年3月底以前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认真地清理。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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