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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税明电[1994]第9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1-20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全省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第一阶段已基本结束。目前,尚有相当数量纳税人尚未认定,已经认定过的,也有在税法规定外层层加码,掌握标准过严,甚至有故意刁难企业的情况。所以,总体上看,一般纳税人比例偏低,小规模纳税人比例太大。为了既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从严管理,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特通知如下:1、各地要调整认军工作的部署,尚未认定的纳税人,必由在1月31日前认定完毕。不准出现因认定工作的延误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使用专用发票的问题。 2、对已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要进行一次复查,凡符合增值税条例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过帮助达到要求的,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复查工作也应在1月31日前结束。 3、对个体工商业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报省局备案,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2月5日前,各地、市务将附表以明传电报上报省局征管处。 5、各地、市、县税务局必须由局长亲自抓这项工作,组织专人检查督促,保证认定工作的按期到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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