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1-1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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