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文号: 晋税流发[1994]第63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6-17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重申两点,请贯彻执行。  1、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但对有欠税的企业,其多征的税款则不予抵减。  2、对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其多征的税款不予抵减,从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