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税外发[1994]第34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7-9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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