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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关于开展农业税收执法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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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2日 云地税农字[2002]4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农业税收政策,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

    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规范执法行为,保持农业税收的正常增长,按

    2002年工作要点并结合贯彻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于今年8-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业税收执法综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主要检查2000年以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纳税情况、

    征管工作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

    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税

      1.在征收中是否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办理,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扣压纳税人财物、

    必要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情况;

      2.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无不按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税的情况;有无搭车收费,

    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

      3.农业税减免是否按规定程度办理,有无截留农业税减免税款,挪作他用,不

    按规定落实到受灾和贫困农户的情况;

      4.对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和水冲砂压后不能恢复耕种的计税土地是否按规定核减

    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依率计征数;

      5.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农业税收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有哪些,效果如何。

      (二)农业特产税

      1.征收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税目税率执行,有无自行减征、免征、缓征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问税源,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在查验征收点

    查补漏税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的情况;

      4.对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减免税到期的,是否已按

    规定恢复征税;

      5.对通过多年扶持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特产品项目或品目,是否已纳

    入税源监控。

      (三)耕地占用税

      1.是否有随意提高或降低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2.是否有随意扩大或缩小减免范围造成该征不征、该免不免的情况;

      3.是否有不按规定减免审批程序越权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现象;

      4.重点工程拖欠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及欠税原因;

      5.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批非占耕、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占等情况。

      (四)契税

      1.是否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有无随意扩大征收和减免范围以及自行提高

    或降低税率和计税价格的情况;

      2.对委托土管、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的,征收机关是否进行跟踪检查,是

    否存在应征未征的现象;

      3.对契税的减免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无擅自减免税的情况;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城镇建设中的小综地出让转让等重点税源是否进行了

    重点监控。

      (五)票证管理

      1.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票证领发、保管、结报、缴销制度:

      2.是否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专票专用、一票一户、一次一票,按顺序规范填开;

      3.是否有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的现象;

      4.是否有收税不开票,开票不收税,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的现象;

      5.是否有贪污、挪用税款现象。

      二、检查的宗旨和方法

      这次检查以求实自律、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水平

    为宗旨。实行自查为主,互查、抽查为辅的方法。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从2002年8月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从8月初开始。至8月底前结束,自查面应达到100%,自查

    要严肃认真,讲求实效,实事求是,力争把问题暴露、解决在自查阶段。

      第二阶段互查、抽查。9月份开始,先由各地、州、市组织对所属县(市、区)

    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再由省局确定部分地、州、市进行互查和重点抽

    查,督促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整改建制和总结。各地要针对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

    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规范征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

      四、检查依据及处理

      检查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农业税收

    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原则处理。对能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协助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从轻处理;对不能自查

    自纠或阻挠检查的要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范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及

    时布置检查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确保抓出成效。要把

    这次检查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起来,把检查工作与总结经验和改进

    完善征管办法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被查的地区要端正态度,认清这次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对本地区和本单位

    存在的问题要勇于解剖,不得隐瞒、虚报、逃避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发现问题

    要科学分析,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本《通知》下达前已开展农业税收检查工作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精

    神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继续搞好检查工作。

      (六)在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和上报省局,同时要做好检查数

    据的统计工作,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于9月30日前报送省

    局。



    附件:农业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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