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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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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5]1号)及附报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经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其所属企业电力开发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79万元。电力开发分公司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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