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地税所字[1996]第3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8-13 省供销社:你社《关于请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社员在基层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2、社员在县以上(包括县)供销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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