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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其分部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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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3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6-21  山西省中国旅行社:你社晋中旅字(1995)第9号《山西省中国旅行社关于为所属企业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分部免税复议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其分部有关税收问题函复如下:1、对你社开办的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其分部面向游客和社会提供的按摩、桑拿浴、淋浴、美容美发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属于为患者治疗疾病的免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纳税。2、对你社开办的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其分部(不包括歌舞厅)为游客和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3、考虑到泰国古式按摩宫及其分部成立以来的经营活动,其应税劳务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存在歧意,故对其开业以来应纳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征入库,不宜以偷税追究。此复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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