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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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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税地发[1993]第43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3-5-3  各行署、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使征收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上,对一些政策界限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后对共性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将尽快转发省计委拟定的发放投资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关于对未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项目的管理问题。  对未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的省定项目和下达计划(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时未清楚地列明单项工程的项目,授权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该项目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三、关于业务经费问题。  省税务局和省计委已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楼、堂、馆、所标准的划分问题。  楼、堂、馆、所标准的划分,在国家税务局未明确以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1)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2)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3)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计委协商,由计划部门掌握核定每平万米单位造价标淮;凡府合上述一项标准的,一律按楼、堂、馆、所核定适用税率。  五、关于集资建房的征税问题。  根据各地汇报和我们调查的情况,我省集资建房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鼓励个人集资建房,暂依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执行,均掌握对个人集资部分适用零税率,其余资金按所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关于商品房建设征税问题。  针对商品房建设的特殊情况,为解决商品房建设单位的实际困难,便于税务部门征管,经研究确定,对商品房建设单位下达计划时,暂按5%核定税率,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预征比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商品房出售时按销售对象与房屋用途确定适用税率、结算税款,待每批计划竣工后清算。  七、关于煤矿附属企业职工住宅的征税问题。  国家对煤矿企业职工住宅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煤矿职工的特殊照顾,其它煤矿附属企业不能比照执行。如煤矿所属企业属煤炭开采,对其职工住宅可按我省对各类煤炭职工住宅免税的规定执行,享受照顾。  八、关于城市改造征税的问题。  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对各级政府统一规划进行的旧城改造,恢复面积部分给予零税率照顾,只就其扩大面积部分征税,同时对国家统一规划修建公路、铁路、桥粱等需要搬迁的住房,其恢复面积部分,也给予零税率照顾。  九、关于核定税率与实际建设项目不符以及未列单位工程的问题。  对建设单位改变项目性质,实际建设项目与原核定税率项目不符的以及未列单位工程的项目。如煤矿以煤炭开采一个项目下达计划几千万,里面包括许多征税项目,但在核定税率时,我们不好划分,只核定了一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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