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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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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8日 豫财税政[2003]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现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实行两档标准。考虑到省辖市与县(市)及农村经济

    发展水平的差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省辖市、县(市)及农村划分为两档标准。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

    到3000元,县(市)及农村月销售额由1000元提高到2500元;销售应税

    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月销售额由600元提高到2000元,县(市)及农村月销

    售额由500元提高到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每次(日)销售额由

    70元提高到170元,县(市)及农村由60元提高到150元。

      三、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由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

    1500元,县(市)及农村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

    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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