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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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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地税流发[1998]14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8-6-16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同时并入主营业务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工作,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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