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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地税流字[1996]第1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6-2 晋中行署地方税务局:你局行地流字(1996)第00号《关于太旧路晋中管理处过路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地税流字(1995)第11号、晋财预字(1995)第35号文件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存款帐户权、从开户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权,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支持和协助。三、省局确定:峪头、寿阳二个收费站的应纳营业税款,由晋中地区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武宿收费站的应纳营业税款,由太原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有关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尽快对应征税款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要依法按照抗税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复。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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