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文号: 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4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1-9-20 该单位2000年同市金龙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将加油站整体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控基金,形成偷税。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印花税125元、营业税1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375元、价格调控基金187.5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特此公告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