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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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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征字[1998]3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8-1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管户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国税发[1998]67号《关于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经市局研究决定,制定解决管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一、管户管理鉴于目前我市管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部分漏征漏管户无人管理;其二,超越税收管辖权限随意管户较为普遍等情况。为规范税务部门管户管理的执法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管理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办证申请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相应办证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擅自超越管理权限进行管户管理。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已纳入其他征收单位管理的纳税人强行征税。[二]漏征漏管户确定1、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且从未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已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已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长期不申报[三个月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三]税务登记管理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在山西省工商管理局、太原市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在太原市税务系统联合办证办公室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管户通知书》后,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此类业户纳人正常税收征收管理;对于逾期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档案资料下户检查,督促其完善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管户档案管理当纳税人办理完毕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纳税人征管档案,档案资料应按照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征收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等四类进行归集整理,要做到内容详实、税收征管文书使用规范,真正做到管户情况清楚,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五]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对于不能按期申报纳税及长期不申报[三个月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二、规范管户管理的措施[一]对于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管理标准的解决办法1、由各征收单位自行组织一次管户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新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六城区对区划后管户移交的遗留问题也列入此次清理内容。清理工作从1998年11月1日开始,各征收单位清理工作情况应于1998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内容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应为本单位管辖的各类管户而未实行管理的,以及不应为本单位管辖的各类管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开业时间、经济类型、验资报告等].市局接到有关资料后,由征管科负责组织相关征收单位对此类管户进行调查,对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重新确定税收管辖权限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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