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7日 云国税函[1998]170号 昭通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成品猪鬃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昭国税流字[1998]第03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洗净、烘干、分级扎把等工序生产的猪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 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原执行税率与本《批复》不符的,自1998年 7月1日起改按本《批复》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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