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 查看正文



    文号: 并地税财函字[1996]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6-5-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搞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防止国有土地收入流失,加强税源源泉控管,方便税款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晋地税财字[1996]5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并与市土地局,市房地局协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与两部门签署了“关于委托太原市土地管理局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协议”,“关于委托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协议”,建立了代扣代缴关系。根据协议,今后凡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由市局统一管理,收入暂归市级收入。清徐、阳曲、古交、娄烦四县[市]地方税务局望尽快与当地土地、房管部门取得联系,迅速建立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关系。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