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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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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征发[2001]第23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7-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政发[2001]7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各征收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明确执行评议的范围、内容;执法评议的形式;执法评议的程序。 2.各征收单位要结合市局并地税征发[2001]11号“关于贯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切实搞好规范税收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的时间安排,在执法自查工作结束后,模拟执法评议程序,对被查科、所进行执法评议。并于执法评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执法评议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政发【2001】7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内部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规范税收执法,做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运行情况反馈给省局。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级地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内部税收执法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评议)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实施评议,是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法评议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绳,客观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评议的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第二章 执法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执法评议的范围 (一)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 (二)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的行政领导。 (三)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的一般执法人员。 第六条 执法评议的内容 (一)评议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级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对征纳双方有普遍约束力文件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是否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3、对其它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地税机关是否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其提出更正建议,同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4、应当备查备案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评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执法文书及其使用是否规范; 6、其他。第三章 执法评议的形式 第七条 执法评议包括全面执法评议、专项执法评议、抽查执法评议、重点执法评议四种形式。 第八条 全面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按照统一的办法对所有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评议。 第九条 专项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对某一项或几项评议内容为主题进行的执法评议。 专项执法评议特定内容的确定,应当是当期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影响大、亟待解决的执法问题。 第十条 抽查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抽查部分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执法评议。 第十一条 重点执法评议是指对社会更界和纳税人反映问题多、组织收入任务完成差、以前年度评议不达上级要求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的执法评议。第四章 执法评议的实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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