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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村民取得村办企业出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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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并地税税二发[2003]第19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9-1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村民取得村办企业出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周知。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村民取得村办企业出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3]73号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村民取得村办企业出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国税函[2003]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情况及时向省局反映。二00三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村民取得村办企业出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国税函[2003]839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出包村办企业取得收入后支付给村民个人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晋地税税二发[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你省吕梁地区柳林县郭家山村村委会将村办集体煤矿出包,并将取得出包收入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全体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煤矿属于村办企业,本质上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村民取得的全部煤矿出租收入应适用“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直接向村民个人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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