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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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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并地税财特发[2001]第12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12-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1]2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1]24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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