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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1日 云国税发[2002]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中所称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县以上各级民政管理部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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