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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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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2月11日 云国税发[2002]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中所称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县以上各级民政管理部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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