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 云国税发[2003]23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 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税发[1995]139号文我局已以云国税外字[1995]77号文转 发,“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审查、上报工作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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