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地税财字[1996]9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6-6-13 晋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行地税财字[1996]第00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在未使用之前暂缓征收房产税,一经出售或在出售之前已使用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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