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地税外发[1998]1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8-4-2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税函[199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积极与当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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