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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0日 云税四字[1990]5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水运交通起步晚,设备简陋,经济效
益低的情况,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我省水运生产发展,对港口的露天堆货
场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问题,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批减免,
并将其减免情况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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