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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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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4月10日 云税四字[1990]5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水运交通起步晚,设备简陋,经济效

    益低的情况,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我省水运生产发展,对港口的露天堆货

    场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问题,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批减免,

    并将其减免情况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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