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4年5月4日 云税所字[1994]16号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

    率集中统一在北京缴库。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从

    1994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

    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四、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84号文规定,对原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

    的民航直属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延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其减免所得税期限应连

    续计算。

      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减免税款用于发

    展我省民航事业,不得挪为他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