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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关于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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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月21日 财预字[1998]第046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各地、市国税局:

      现将财地字[199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上报已

    审批的数字以及与财政部结算结果,确定对各地的应补助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10日 财

    地字[199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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