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1日 财预字[1998]第046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各地、市国税局: 现将财地字[199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上报已 审批的数字以及与财政部结算结果,确定对各地的应补助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10日 财 地字[199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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