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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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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地税所字[1995]第36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5-18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纳税情况要普遍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较为集中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等6个市,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各地市要将检查情况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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