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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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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月19日 财预[1997]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市

    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的通知》(财预《1996》78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启

    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为了加强“统一收据”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据”是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制的专用票据,是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核算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凭证,不能用作税票、发票使用。各区县财

    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一收据”的管理。对原加盖监制章的“统一收据”不再继续

    使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销毁。

      二、“统一收据”由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销售,市属企、事业单位到欣惠贸易服务

    公司(和平区大沽路87号)购买。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到财政局或由区县财政局

    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各单位可凭财务部门介绍信,到以上部门购买。

      三、“统一收据”由市财政部局统一价格销售。各区县财政局或由区县财政局指

    定的单位销售“统一收据”,应由各区县财政局开具介绍信,统一到欣惠贸易服务公

    司办理提取统一收据票据业务。各出售单位要对“统一收据”进行登记后方能出售。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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