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地税所发[1998]第28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8-6-5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晋地税所字(1997)第37号第七条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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