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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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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并地税特字[1996]第6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5-7  市直四分局:你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问题的处理建议》收悉。对于你局在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所发现问题及所提建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件的执行时间问题。根据你局实际情况及在征收中所遇困难,同意你局所提建议即:1993年底前企业已将房产售出,并办妥一切产权转移手续的,按新规定进行清算,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二、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应建设之前代缴部分税款即开发公司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按计划投资额和适用税率预缴50%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发公司代缴的税款要按年结算分批算”。这里所涉及到的按年结算的依据,同意你局建议即:按购房单位的购买金额(投资额)为年度结算依据,如果购房单位未办完产权转移等一切手续的,按购房单位的预交款为结算依据。特此批复。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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