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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特字[1996]第6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5-7 市直四分局:你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问题的处理建议》收悉。对于你局在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所发现问题及所提建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件的执行时间问题。根据你局实际情况及在征收中所遇困难,同意你局所提建议即:1993年底前企业已将房产售出,并办妥一切产权转移手续的,按新规定进行清算,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二、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应建设之前代缴部分税款即开发公司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按计划投资额和适用税率预缴50%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发公司代缴的税款要按年结算分批算”。这里所涉及到的按年结算的依据,同意你局建议即:按购房单位的购买金额(投资额)为年度结算依据,如果购房单位未办完产权转移等一切手续的,按购房单位的预交款为结算依据。特此批复。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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