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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关于金融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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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我省试点城市的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工业企业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先后实施了企业兼并破产,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和个别企业超越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条件搞企业破产的情况,从而给金融企业带来沉重负担。1997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969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确需抵扣营业税的(即地方5%部分),由当地银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写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并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方可执行抵扣。近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商业银行未经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停止申报纳税,致使金融营业税税款不能及时征收入库,征纳双方出现了矛盾。为进一步推动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规范企产,促进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保证金融营业税税款及时、均衡征收入库,以确保财政当年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决定,现就有关抵扣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抵扣范围

        1994年10月至1997年3月,试点城市的非国有企业及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套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实施的企业破产(我省试点城市为蚌埠);1997年3月以后,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套用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实施的企业破产(我省试点城市为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铜陵、滁州)为越权超范围破产。

        二、抵扣方法

        1、对属于越权超范围破产造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969号文件要求,由银行将破产企业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财政、地税机关,经主管财政、地税机关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允许抵扣;未经批准前,各相关银行不得自行坐抵营业税;银行如不按期主动申报缴税而自行坐抵营业税,主管地税部门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从地方财政当年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各银行当期应缴营业税的10%以内予以抵扣,今后逐年按上述标准执行,扣完为止。

        三、抵扣登记为便于抵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市财政局、地税局必须设置“破产抵扣税款情况备忘录”,用以了解应抵税额、已抵税额、待抵税额等金融营业税抵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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