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8日 皖国税发 [ 1997 ]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 1996 ]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 [ 1996 ]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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