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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0日 皖国税发[1999]2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
[1998]119 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便于各地计提举报奖励基金,从今年起,省局下拨市地国税局专项经费时
对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单独注明,各市地对县(市)国税局下拨专项经费时,也予单独
注明。
二、省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实拨给省稽查分局办案补助经费数额的5%计提;
市地国税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下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扣减市地下拨给所属
县(市)局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后余额的8%计提;县(市)国税局每年按市地国税局下
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总额的8%计提。上年举报奖励基金有结余的, 本年度举报奖
励基金不超过本年度计提额扣减上年结余额后的数额。
三、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管理,稽查部门未设财务机构的, 委托
国税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费拨付机构、监督机构负
责监督。
四、对举报人奖励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市地局根据案件查处的难易程度、追缴
税额的多少确定。举报人奖励金额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国税局分
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各地国税局计提的举报奖励基金,由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直接列“税务经费
支出”下的“办案费”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1998年7月29日 国
税发[1998]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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