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8日 皖国税函[1998]280号 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铜陵、黄山、滁州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8]76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国税函[1998]7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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