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区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69号),现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对申请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盟市国税部门必须派员到实地进行核查,并提出明确意见报领导审核。

      二、按照总局要求并结合区局具体管理办法,对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对在核查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缴销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务于2002年8月9日下班前将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总局文件附件)上报区局,上报方式:FTP:CENTRE\流转税处\各盟市,同时传真至区局流转税处(0471-4306583)。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格,责任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上传数据须准确及时,如有延误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各地已报区局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属于申请使用万元版的企业,统一纳入万元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计划一并实施,不再批复;属于申请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一律按照总局和区局关于审核审批的规定,重新上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