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5日 皖国税函[1999]21号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8日 国 税函[1999]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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