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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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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并地税流字[1995]第47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12-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直各分局: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第236号《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晋财预字(1995)第236号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字[1995]100号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 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取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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