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5日 皖国税函[1998]27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市对现已汇总纳税企业单位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对 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及时报省国税局审批。请一并依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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