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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地字[1994]第6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4-11-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区市直各分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的明传电报“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如文。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第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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