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7日 皖国税发[1997]9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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