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5日 皖国税函[1998]16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 月15日 国税函[1998]4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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